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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申请书怎么写?

2018年12月15日  柳州医疗侵权律师   http://www.szylsgls.com/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事故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周XX,女,2002年9月23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清远市××,身份证号:××,系患者的母亲。

  被申请人:××人民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同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29日,患者××因不自主排尿被送至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对患者检查后认为患者的症状是左肾发育不良造成,要求切除患者的左肾。200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抽取了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等进行术前检查,被申请人未等到检查结果都出来的前提下,于2009年7月1日匆忙对患者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天检验肾功能为异常,一星期后再验肾功能仍不正常。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恢复良好,可以出院,于2009年7月12日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然而,一个月后即2009年8月18日复诊,患者肾功能仍不正常,2009年8月19日患者被送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肾弥漫性病变。目前,患者右肾已发展成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并开始硬化。

  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是在术前检查结果未出的前提下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

  被申请人对患者的术前血清生化电泳检查是2009年7月1日9时43分才得出检验结论,但被申请人2009年7月1日8时就开始为患者实施手术,换言之,被申请人在术前检查未出结果就开始为患者动手术。切除肾手术是关系到患者一生的重大手术,被申请人必须在所有术前检查结果出来后,确诊确实有必要切除坏肾,并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才能做手术,即使术前检查的结果对手术不产生任何影响,被申请人违反医疗程序的行为也应受到惩处。

  任何普通公民都知道,术前检查的结果是为决策是否做手术和如何实施手术的提供依据的,如果术前检查的结果未出就实施手术,那么术前检查就没有任何意义。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申请人的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术前检查已显示双肾可能病变,但被申请人仍然为患者切除左肾

  2009年6月30日19时02分患者的尿液分析+尿沉渣检验得出结论,其中第4项尿蛋白为阳性,蛋白尿往往代表肾脏有病变,检验报告第6项尿比重SG≤1.005,低于1.015~1.025参考值的范围,表示肾浓缩功能减退。以上结果均显示双肾有可能病变,但作为医疗机构的被申请人却没有谨慎地再次进行检测以确定患者包括右肾在内的肾功能是否正常,而是匆忙于第二天将患者的左肾切除。

  三、患者术后检查显示右肾发生病变,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患者家人,反而认为患者恢复良好,让其出院,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

  2009年7月8日10时9分对患者的尿液检查后得出报告:其中尿液检验报告中的尿蛋白为2+,潜血为微量阳性,检查结论显示右肾功能为异常,但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可以出院,对患者家属说肾功能不正常可能是用药期间不稳定造成,只要尿渡不混浊就没有问题,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出院记录写上…治疗效果好,今恢复良好,予办理出院。过一个月,患者复查时,被申请人才告知患者的右肾已被感染,让家人送患者去别的医院救治,将其对术后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推卸掉。

  四、患者右肾病变是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左肾后造成的

  患者的左肾仅发育不良,并没有严重病变,是完全可以不用切除的。但被申请人却错误地为患者切除了左肾,致使患者右肾病变。

  患者自2002年8月17日出生之日起,就由于左肾发育不良,左输尿管扩张导致不自主排尿,但患者其它方面都与正常人无异,并健康存活到2009年6月,然而左肾被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后,右肾已感染成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不能再上学,并且由于吃药和激素过多,已经面部浮肿,身体肥胖,与术前判若两人,更为严重的是,右肾开始硬化,医生认为患者能够存活的时间不长。

  综上,被申请人为患者手术过程中,未谨慎处理和严重违反诊疗程序,对术后出现的病变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其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事故以及后果予以妥善处理鉴定为盼。

  此致

  ××市卫生局

  申请人:周XX

  年月日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区***镇**村**组村民,住该组,身份证号码:***********,系死者****之妻。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死者****之子。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亲。

  被申请人:****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采取的是放任,不予救助的态度。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死者陈***在***桥被他人用刀致伤三处,陈***被他人致伤后,当即乘出租车赶往***市人民医院,但被申请人对陈****伤情误诊为破口伤,对陈***的伤口仅仅只是做了简单的创面处理,没有对陈***采取止血、输血,缝合血管等正确的治疗措施,致陈***失血性休克,在陈**休克后,被申请人仅仅采取的是做人工呼吸的救治措施,直接导致了陈***死亡。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诊疗护理规范、误诊误治的行为而导致了陈***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医疗事故。

  依照外科学记载像陈***的病情属于急性出血,在这种情况紧急状态下,不需要进行配血,直接用O型血输入患者体内,然后再行血管缝合手术。但被申请人只是采取了包扎止血的措施,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应当是一方面补血,一方面进行手术止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对陈***采取正确的诊疗手段,致使陈***死亡。由于被申请人的放任和疏忽大意造成了陈***死亡,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为此申请人恳望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起医疗事故作出技术鉴定,并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作出处理。

  此致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申请人:****

  ****年***月***日


来源: 柳州医疗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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